2016年5月24日 星期二

为什么香港选举委员会中存在一些难以理解的界别?如中医界

作者:林建建(投誠)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8400889/answer/7626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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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相信有很多人已经看过以下的「引文」。
它(香港)发展的好了,是它民主自由、法制健全,抗拒我们干涉的结果;

它发展遇到困难了,就是它自由受我们限制、法制被我们破坏、经济被我们拖累的结果。

总之,无论回归后,它是好是坏,都极有可能把我们当作对立面,进行导向型攻击。我本人,一点也不看好两边能互利互惠地作为一家人过日子。”

——李欣欣,原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研究员,原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社会研究局副局长,1998年4月《回归后续发展的几点预测》

然而,同样的逻辑,我可以说成:

香港发展的好了,是因为香港回归中国,因为中央政府坚决支持一国两制,因为同胞贡献香港;
香港发展遇到困难了,就是香港民粹主义盛行,议会反对派阻碍香港发展,就是民主的结果。

但真相是什麽?真相根本不重要,因为大家只愿选择自己想看的。

1.
1985年之前,立法会所有议员均由港督委任。虽然港英政府在传统上会委任一些「专才」,例如具特定专业技能(例如医生和律师)或具营商经验的人士出任立法会议员,并就港英政府在香港的政策提供相对专业的意见。随着香港社会整体学历的提高,以及日渐成熟的民主思想,港英政府於1985年设立十个「功能组别」,容许组别内的人士选出代表他们的立法会议员。在当时,功能组别的出现,是香港走向更全面民主的结果。

2.
设立功能组别,在港英时期的香港,极具历史意义,原因之一,是当时的功能组别,提高了立法会在香港的认受性,亦扩大了立法会议员的民意基础。增加议会中民主成份,对当时香港整体环境来说,是好事,特别是立法会的地位在回归後将受基本法的保障,议会民主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港人对回归後香港制度上的信心。

3.
然而,议会民主化的同时,功能组别的存在亦埋下了香港在中英交接问题上潜在的冲突。1992年,末任港督彭定康发表了任内第一份施政报告,报告提及政改方案,表示即将改革立法局的选举制度,除了要「两局分家」,取消所有委任议席,并新增九个功能组别议席(新九组),使所有在职人士都有资格投票(变相使这九个议席成为直选议席),以加快香港的民主步伐。就此,中方官员指斥彭定康是「毒蛇」丶「小偷」丶「娼妓」等。时任港澳办主任的鲁平更斥责彭定康是「千古罪人」。

4. 引用自维基条目:临时立法会
香港最後一任总督彭定康1992年上任後,首份《施政报告》即单方面推出政改方案,建议1995年的最後一届立法局选举中,大幅增加直选议席和新增九个近乎普选的功能组别(即「新九组」),此举并非违反《中英联合声明》,亦没有违反《基本法》,但有消息透露与中英两国外长交换的几封信件有冲突。大陆对此非常不满,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鲁平斥责彭定康是「香港历史上的『千古罪人』」,并宣布放弃「直通车」(即原来英中双方协议,最後一届立法局议员可全数过渡为特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决定另立议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之下成立预备工作委员会,同时在第一届立法会成立前以临时立法会(简称临立会)作为立法会的替代,用以通过特区成立时必需的法律。

由1996年12月21日选举临立会议员至香港主权移交前,因为港府不承认临时立法会,并判定它为非法组织,所以主权移交前临时立法会在深圳开会以逃避法律责任[1],不少立法局议员身兼非法临立会议员,故需要港深两边走。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立法局改名为立法会。最後一届港英时期立法局议员全部被取消议员资格。临时立法会顺利过渡,从深圳正式转移到香港的立法会大楼继续运作,直至第一届立法会选举完成为止。

-------------------普天同庆贺回归之1997年分割线---------------------

5. 回归後立法会地位提高

回归後,立法会共设60个议席,而议席於其後的政改中增加至70席。比例上,地区直选的议席自回归後有所增加,於2012年的立法会选舉中,地区直选议席与功能组别的议席达至1:1,即各占一半。




6. 「功能组别」与「行政主导」的微妙关系

回归後,由於立法会地位提高,故相对来说,特区政府「行政主导」的施政方针被削弱,在政府作出决策时,在更大程度上受到议会的左右。由於立法会有权力影响立法,故政府需取得议会中一定数量议员的支持,才能确保各种政策能被通过04。


(1998年立法会选举结果)

回归之初,地区直选议席占20席,影响尚轻。然而,从得票率上,泛民得到的直选票数比例上凌驾於亲建制派,98年的比例为接近70%,20席直选议席中泛民获得15席。

以1998年的立法会选举为例,虽然泛民在总得票上完胜亲建制派,得在整体议席上,泛民只有20席,亲建制派得40席。由此可见,亲建制派是非直选议席(即功能组别)的赢家,功能组别的存在,确保了亲建制派议会在立法会中领导的地位。由於建制派与特区政治关系密切,建制派占优的立法会保证了政府决策得以通过。

7.
建制派於其後的立法会选举,虽然直选得票一直不及泛民,但由於功能组别的存在,建制派依然能够维持其於立法会内的领导角色。

2000年立法会选举:

2004年立法會選舉:

2008年立法會選舉:


(政改通过後,直选议席由30增加至35席,传统功能组别数量维持不变,新增「超级区议会议席」,供区议会议会参选,会共5席。立法会议席总数量由60席增加至70席。)

2012年立法会选举:



由於可见,建制派於功能组别上拥有垄断性的地位,亦因为功能组别的存在,建制派虽然从未在选举中得到过半直选议席,却在立法会中拥有过半议席,亦因此,有些港人认为此选举制度无法全面反映民意。


--------功能組別的特殊角色----------

1. 功能组别的存在有利特区政府施政

如前文所言,虽然建制派在得票中无法取得过半直选议席,却由於功能组别的存在,建制派仍能於议会整体上拥有超过半数议席,在普通政策上,政治无需泛民支持便能通过议案。

因此,功能组别有利政府施政。


2. 投票权

一般议案:

功能组别在议会中拥有极重要的决定权,特别是基些需分组点票的议案。根据《基本法》附件二规定,现时由议员提出的个人议案或法案修订,表决时须以分组点票方式点算,要同时得到地区直选及功能界别界别的过半数出席议员赞成(2004年第三届立法会之前,选举委员会议员与地区直选议员作同一组),议案才获通过。

分组点票这个制度,理论上保障了立法公义,然而,基於特殊的原因,此制度导致一些极荒谬的结果,例如:



虽然议案无人反对,地方议会亦得到过半数出席议员赞成支持,但由於功能组别出席议员没有投票,结果议案不获通过。留意,同样的例子有不少,很多议席未获通过,原因不是反对的议员多於赞成,而是出席议员没有投票所致




相比之下,特区政府提出的法案(例如即将在立法会辩论的互联网规管相关条例),只须获得过半数出席议员投票赞成,即为通过

前立法局所有辩论之议案(包括议员提出的议案或修订),以多数票决定。港督或主席在相等票数时才会多投决定性一票。


重大议案:

立法会议事规则第46条规定,取消议员的资格丶发回重议的法案丶弹劾特首丶修改基本法丶修正《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及修正《基本法》附件二立法会产生办法,须取得至少三分之二立法会议员同意才获通过。例子是先前被否决的《特首选举办法》。

-------政能組別的存在爭議---------


1. 功能组别议员在众多议案中倾向不表态:

不表态指标达五成或以上的议员

投票时不在场(超过及接近50%的议员)

2. 功能组别存在大量「自动当选」的议员

30席传统功能组别中,有16席是「直接当选」,比例超过议席中的一半。


3. 「界别」划分无统一标准

目前功能组别所划分的「界别」,并不按香港整体社会作适量调整,当中很多已经式微的行业,仍能占有一个议席,例如选民数量只有159票的渔农界。(题外话,159票的渔农界,在合共仅有1200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中,坐拥不成比例的60票。小弟所属的教育界,合共接近十万名合资格选民选出的功能界别,仅得可怜的三十席。由此不难理解,为什麽人大提出的选举办法,很多香港人均不认为是真正的普选。

而且,渔农界的60名选委/提委,在农民和渔民中的代表性也是甚为薄弱。渔农界目前158名选委选民,全是团体选民,包括与渔农业关系无从稽考的青衣居民联会丶荃湾居民联会等建制派团体。2011有传媒更揭发没有再运作的吴家村养猪合作社,仍获得选民资格

-----結論-----

问:立法会中存在功能组别,谁人得益?
答:特区政府丶建制派。

问:香港会否建立一个更民主的选举制度?
答:不会。中央人大绝对不会接受。港府亦不会接受。目前属於既得利益者的建制派也不会接受。

问:目前的议会安排会造成什麽结果?
答:议会中反对派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否决政府提出的任何方案(功能组别加建制派议员),因而采用拖延手段,例如拉布。另外,民意无法通过议会向政府表达,不满情绪在议会外蔓延。激进暴力的冲击会越来越多。不能透过民主处理的问题,将由非民主的手段解决。可见,香港政局会越来越不稳。

问:功能组别最大的问题是什麽?
答:是功能组别的议员不愿「就事论事」。对於绝大部份的功能组别议员,他们的唯一责任是按政府(或中央)的意愿,投赞成或反对票。他们没有需要对选民负责,只需对中联办负责。


议会的本质,就是通过代议的方法,以人民授权的形式选出能代表自己的议员,代表自己於议会中讨论并就相关议题达成共识,当中议员应积极参与讨论,就事项表态,并尽可能得出一个获社会大众支持及接受的议案。一个不受公民授权的议会,其通过的议案并不可能成为社会的共识。当然,作为权力(暴力)机构,政府有运用暴力的权利,例如使用武力打压反对人仕,但政府必须就暴行对人民负责,任何日後被历史证明为错误的决定,政府都要为此要负上无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在香港,是港人拥有权力,还是港府拥有权力?答案已经十分明显。


(不宜公開討論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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